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审查逮捕工作向诉讼化转型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部署,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确定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为审查逮捕诉讼改革试点院。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构建了逮捕案件诉讼化审查新模式。
一是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制定配套文件。侦查监督部门牵头制定了《审查逮捕诉讼化实施细则(试行)》,作为逮捕案件诉讼化审查的总纲,与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会签了《兴仁县人民检察院 兴仁公安局审查逮捕诉讼化协作办法(试行)》《兴仁县人民检察院 兴仁司法局审查逮捕诉讼化协作办法(试行)》作为协作机制,确保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明确逮捕案件诉讼化审查的范围。确定以实事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入罪无争议的案件为诉讼化审查范围,明确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案件,由检察官直接决定是否进行诉讼化审查,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需报检察长批准。
三是创新思维建立表格化审查逮捕办案模式。为提高办案效率,将工作重心从以往的书面审查向诉讼化审查转移,以表格的方式替代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罗列社会危险性勾选项,简化证据摘录、综合分析等流程,强化了诉讼化审查对逮捕决定的影响。
四是律师参与度高。全县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由县司法局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参与名单和顺序,各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顺序轮流参与,实行一案一轮,参与律师均表示不仅限于在诉讼化审查环节参与,还希望充分行使会见权、了解案情、收集社会危险性方面的证据等权利,扩大参与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目前,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已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