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方式,审结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被告企业自愿承担1313.85万元,用于修复受损环境以及开展环保公益活动。该案为全国第三例、全省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能焦化公司”)是国家环境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年产冶金焦200万吨。2015年至2016年间,该公司持续向大气超标排放二氧化硫322.51吨、氮氧化物957. 43吨,严重破坏了厂区周边人居环境和大气质量。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向黔西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能焦化公司停止生产,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限值标准;承担大气环境修复费用6136.4万元,并在贵州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承担本案鉴定费、专家咨询费、办案差旅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因案情重大敏感,影响面广,又属新型案件。黔西南中院立案受理后,合议庭成员仔细审阅卷宗、深入研究案情、认真研习法律,把准问题关键,并明确把加强协调指导、促成和谐化解作为处理本案的主要思路。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制定了详细协商化解方案。中院常务副院长李勇同志带领环资庭、立案庭人员,反复前往六枝、贵阳等地,组织省环护厅、中华环保联合会、天能焦化公司就有效化解矛盾进行沟通,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赔偿范围、过错程度等进行分析、释明和指导。经过数轮协商,2018年3月15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中华联合会、天能焦化公司三方达成《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责任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协议》,天能焦化公司向中院申请司法确认。
中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确认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环保联合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三方达成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责任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诉前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由贵州天能焦化公司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支付环境修复费1313.85万元,其中738. 85万元用于进行当地农村环境整治、植树造林等替代性修复;575万元用于改善当地大气环境质量的替代性修复,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防止了污染及损害进一步扩大。
目前,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责任公司已按裁定书确定内容安排资金、协调人力,全面着手进行污染治理。该案的妥善审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力度,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实现了绿色司法追求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