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县市动态 > 兴仁县
兴仁检察:凝聚合力共同维护涉盐食品安全(图文)
2017-05-20    点击:[ ]  来源:兴仁县政法委  作者:陈娇

 

“百味盐为首”,食盐,作为一日三餐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系到每个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安全、民生稳定。2017年5月9日上午,兴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贵州省盐务管理局兴仁支局、兴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打击涉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联席会议,与会的还有兴仁县内30余家食盐经营户。
 会上,兴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检察官陈娇作了一场主题为《坚守法律底线 依法合规经营》的法制宣讲,从涉盐刑事犯罪的宏观背景——重刑化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说起,梳理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进程,阐述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为主导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体系,解读了《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表明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从一开始就配置了较高的法定刑,尤其是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配置了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修改更是强化了既有的制刑政策,修改之后的相关条款不仅沿袭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配置的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和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配 置的法定最高刑——死刑的规定,而且删除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中拘役的规定,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中“单处罚金”的规定修改为“并处罚金”的规定,而且是无限额罚金,重申重刑化的法律政策。另外着重强调增设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专门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接受刑罚严厉处罚,旨在警醒、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职,保障好人民群众人身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表明国家正多方面、多角度的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体系。随后陈娇挑选出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罪名,辅之以真实案例,结合盐改政策进行了讲解,告诫各食盐经营户切勿以身试法。
 
下一步,兴仁县检察院将与县盐务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检察监督机制,三部门协作配合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食品流通环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全县食品安全监管的总体情况及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研究分析案件特点和趋势;加强两部门办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案件信息的交流,做到信息共享;加强协作配合,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等。

file0001 (1).png

  

上一条:兴仁检察院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日”法制宣传

下一条:返回列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