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因安龙县普坪镇人民政府在垃圾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5月9日,普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安龙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请均获支持。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5月,安龙县普坪镇人民政府征用普坪镇胡巷村窝凼组农户罗某甲、杨某某和罗某乙的承包地共5.827亩,建设普坪镇垃圾填埋处理场。该垃圾填埋处理场位于313省道安龙到兴仁段公路旁,且未建设相应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在项目选址、工程建设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垃圾填埋处理场的修建不仅给公路上通行的车辆造成交通安全隐患,更因随意焚烧垃圾造成空气污染,垃圾渗滤液流出扩散导致附近土壤被污染,当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2017年1月19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向安龙县普坪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纠正在建设普坪镇垃圾填埋处理场中的违法行为。安龙县普坪镇人民政府回复称将从2017年2月10日起,镇区范围内的垃圾转运到安龙县垃圾填埋场处理,并针对垃圾场存在的污染问题,预计2017年2月底恢复该地块原状。
截至到2017年2月28日,经安龙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回访,普坪镇人民政府虽然已停止向该垃圾填埋场倾倒垃圾,但并未完成对普坪镇垃圾填埋处理场的地块原状恢复工作,场内垃圾仍然存在,周边生态环境仍在持续受到污染,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最终获得胜诉。
保护好生态环境,是党的主张,人民的期盼,政府的责任。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当前生活垃圾已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人民群众对环境最关注的问题也是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因此,处理好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也是回应群众关切,关注民生的一件大事。普安县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下午开庭审理的上述普坪垃圾场行政公益诉讼案,是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提起的首例垃圾无序堆放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法庭当庭判决检察机关胜诉,全部支持公益诉讼人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请,不仅是对贵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百姓福、生态美,开创多彩贵州新未来的号召”的回应,更是对“深入推进大生态战略行动,把‘绿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发展绿色经济、打造绿色家园、构建绿色制度、筑牢绿色屏障、培育绿色文化,让绿色红利惠及人民的目标任务”的深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