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审查卷宗材料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后,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积极推动刑事和解,使案件有了一个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
何某是安龙县的一名普通农民,因家庭琐事与前妻姐姐家发生矛盾,后持刀到其前妻姐姐家中,将其前妻姐姐家中的沙发、床垫等生活用品毁坏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7595元。犯罪嫌疑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争取被害人的谅解。
在审查逮捕阶段,该案的承办人综合考虑该案案件事实和情节:何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遂向分管副检察长汇报本案具体案情,副检察长按照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决定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搭建一个自愿沟通的平台,争取能够帮助双方化解矛盾、平息纠纷。随后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到被害人家中了解被害人诉求,通过大量的劝解说理工作,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诚恳道歉得到了被害人方的谅解,最终双方以7595元的赔偿数额达成和解。
最终,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何某回家后再次到被害人家中真诚道歉,表示自己今后一定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和睦相处,绝不再冲动惹事,并到检察机关对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保证今后遇事一定冷静处理,不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感谢检察官们做的和解工作,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重新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