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5日,贞丰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李维刚、县政协委员倪东菊、县人民监督员陆国应、县珉谷街道办代表以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等人参与一起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议。这是该院首次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
2017年3月15日,犯罪嫌疑人樊某某与贞丰县珉谷街道办王某某、田某某、朱某某四人共同乘坐一辆车前往视察通村公路建设情况,返回途中因车辆失控侧翻坠入公路坎下,导致王某某当场死亡、其余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樊某某请受伤较轻的田某某、朱某某分别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犯罪嫌疑人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县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冯成诚从本案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进行阐释,提出本案适用刑事和解拟作情节轻微不起诉的理由:一是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积极委托他人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履行了一定的积极救助义务;二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三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犯罪行为获得谅解。综合全案考虑,拟对犯罪嫌疑人作情节轻微不起诉。
与会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分别就本案发表了意见和建议,犯罪嫌疑人樊某某当场接受律师兼人民监督员陆国应就案件有关情况的提问,被害人家属就此案也阐述了观点。综合各方意见,最后大家一致同意县检察院拟作不起诉的决定。
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俊总结指出:检察机关举行不起诉听证会,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了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节约了司法成本,对推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体现在:一是完善不起诉制约机制的需要,以听证的方式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行为进行事前制约;二是司法独立原则的体现,检察机关对部分有必要的案件进行听证,是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兼顾了公开、公正,也兼顾了效率;三是落实检务公开的需要,不起诉听证公开性和透明性能让当事人和群众了解不起诉决定的程序、依据以及理由,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置于“阳光之下”。
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是该院进一步推进“阳光检务”,提高执法透明度,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深化此项工作,一方面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努力修复社会关系,另一方面确保不诉案件公开透明,提升办案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