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屯镇和平村治保主任来电致石屯司法所,和平村排沙组两农户因为土地上的纠纷闹得不可开交,村委调解无果。
为了不让事情严重化,石屯司法所立即联合镇综治办、国土所火速赶往事发现场,争议双方还处在针尖对麦芒的状态中,似乎没有半丝调解意愿。工作人员在双方的带领下顶着烈日走到争议所在地“瓦窑”,并各自听取了双方的陈诉,原由是一方(甲方)的水田灌溉需要水渠,该水渠必须要经过另一方(乙方)的土地上。并且甲方已经在乙方土地上挖成水渠,还折损乙方的玉米苗,乙方强烈要求该水渠不得经过她的土地。
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工作人员首先平息了现场焦灼的氛围,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双方的心态都缓和下来,并同意调解。根据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原则,工作人员向乙方说明,在民事法律关系上,邻里之间有个法定的条文叫相邻权,甲方可以通过相邻权的行使,使用该水渠,但是毁坏的玉米也需要甲方赔偿。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劝导和说明,双方达成合意,同意和解,甲继续使用该水渠,但是需赔偿乙方90元。
至此,双方的矛盾得以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及时,还要注重方式方法,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如果不及时解决将会愈演愈烈,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把矛盾平息在嘴边,把和谐唱响在耳边,是我们司法行政工作者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