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晴隆县光照镇某村人,现年45岁,2005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监服刑期间服从监管表现良好,获减刑三次,2017年6月14日刑满释放.
回归后的王某对前景既是憧憬又很迷茫,王某因长期在监服刑,妻子已出走,两个儿子年纪尚小时便外出打工,原来的住房也已倒塌,土地大部分已退耕还草,稻田因长年未管理长满杂草,无其他生活来源。
为做好王某的帮教工作,预防其因目前困难而重新违法犯罪,光照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王某列为重点帮教对象,为王某落实了帮教责任人,积极向光照镇党委、政府汇报,为王某争取了1000元过渡安置费和两件取暖大衣;由于王某现用名字与户口本上的不一致,协助其到派出所办理了户口和身份信息;对王某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律宣传教育,向其发放了法律法规手册,叮嘱其遵纪守法;协调联系村组,申请将其纳入贫困帮扶计划;对王某思想、生活、工作等动态进行实时跟踪回访,有困难时及时帮扶,有犯错苗头时及时纠正,联合村组干部、家属鼓励其自力更生。
现王某刑满释放回归1月有余,其用1000元安置费在村中租到了临时居住的房子;并通过盘江水泥厂分厂招聘面试应聘做巡检工,每月有2000多工资收入,还提供吃住;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村组干部联系了解到,王某已被列入贫困帮扶计划,王某生活已走向正轨。
王某打电话来汇报思想时说:“谢谢司法所,我今天正式在水泥厂上班了,感谢你们对我的关心,让我放下了心里包袱,我会努力工作,做一个对对社会有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