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晴隆县法院审理的马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已是耳顺之年的被告人,确因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致人受伤为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到亲戚家吃酒,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路边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技术部门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25mg/100mL。事后,被告人马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使路上行人陈某某受伤,对公共安全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内容,由此,将危险驾驶罪纳入了刑法的规定。在中国,酒文化的历史源远流长,无论是亲友间的相逢,还是公务活动中的聚会,喝酒均呈为常态,却也因此而滋生了诸多马路杀手,对社会公共安全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在此,法官告诫广大的驾驶员朋友,千万不要认为酒后驾驶是小事,酒后驾车事故多,出事悔恨一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