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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主张证据不足 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016-11-14    点击:[ ]  来源:晴隆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伯海

 

近日,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项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于法律无据,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某日,原告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等其他六人一起在杨某某的隔壁邻居家喝酒,在喝酒过程中,项某某独自一人离开酒桌到房屋外面去闲逛,在屋外的楼梯处被一只无名土狗咬伤右脚脚踝。尔后项某某返回屋内的酒桌处,说自己在外面被狗咬伤了,杨某某便拿来双氧水给项某某搽洗,主人家也拿来肥皂给项某某进行搽洗。经了解,所有的在场人员均不知晓咬伤项某某的狗是谁家的。被狗咬伤后项某某到卫生防疫机构接种了狂犬病疫苗,共支付医药费、往返车费等费用近2000元。项某某便以杨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支付其2000元的医药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项某某主张被被告杨某某家的狗所咬伤的事实,应由其负举证的证明责任。诉讼中原告项某某仅向法庭提供一名证人的书面证言和防疫机构的接种意见书,也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书面证言也无其他证据印证,因此不能证明其是被杨某某家狗所咬伤的主张。被告申请的当时在场的三名人员出庭作证,均证实并不知道原告是被谁家的狗所咬伤。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项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标准。法院在认定事实时,法律证据是判断事实是非、真假的衡量要素。因此,在处理有关诉讼案件时,为更好地认定事实,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予举证,或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主张,都将可能直接导致自身处于不利位置,承担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所谓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有关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自己权益的维护,因此,要想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首先就应该考虑怎样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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