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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非法占用林用地 罚了老板又罚公司
2017-02-21    点击:[ ]  来源:册亨县政法委  作者:覃显松

 

2月19日,册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犯罪案件,涉案法人企业和法人代表双双被罚。
据悉,2012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租用农用地,并注册成立了被告单位某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5年2月,杨某某及其经营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占用林地开采白云岩,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占用国家级公益林(防护林)地15.9亩,其他林地26.7亩,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已全部被破坏。近日册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法官介绍,被告人杨某某依法成立华材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该法人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法企业,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资质,具备单位犯罪的资格主体,经过法人代表一致决策,作出了违法的经营活动,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选兵构成了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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