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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对兴仁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行为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7-06-09    点击:[ ]  来源:兴仁县政法委  作者:陈娇

 

2017年6月6日下午,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诉兴仁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法庭当庭宣判,确认被告兴仁县国土资源局对兴仁县巴铃镇汪寨砂石矿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兴仁县国土资源局对兴仁县巴铃镇汪寨砂石矿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继续履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责。
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5年12月4日,兴仁县巴铃镇汪寨砂石矿被兴仁县人民政府关闭。2016年8月,兴仁县巴铃镇汪寨砂石矿将《兴仁县巴铃镇砂石矿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施方案》报兴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根据该方案,汪寨砂石矿需投资55.9万元对其所破坏的矿区进行恢复治理和补植复绿,但兴仁县巴铃镇汪寨砂石矿至今未按照该方案对矿区进行恢复治理,其行为违反了《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放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的规定。现如今该矿矿区岩石裸露,水土流失,生态环境逆向演变,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兴仁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2017年2月20日,兴仁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回复兴仁县人民检察院,称已经向巴铃镇汪寨砂石矿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期限届满后,经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多次实地核查,兴仁县巴铃镇汪寨砂石矿仍未对其所破坏的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补植复绿,使当地生态环境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兴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兴仁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负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监管职责,在兴仁县巴铃镇汪寨砂石矿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下,兴仁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职,导致生态环境破坏未得到及时恢复。兴仁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兴仁县国土资源局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汪寨砂石矿履行义务,致使生态环境破坏持续。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
兴仁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到庭应诉,兴仁县国土资源局10余人及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庭审旁听。据悉,这是2015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三起行政公益诉讼,均获胜诉。促成收回国有资金335万元,督促补植复绿和恢复治理1600余亩。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监督主管部门依法正确履职具有倒逼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提升工作水平。诚然,生态环境恶化并非只是主管部门之过,但主管部门的“懒政”不作为也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生态环境治理形势严峻、亟需主管部门强化履职的背景下,赋予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开启了以国家名义追究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的先河,必将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促使主管部门更加积极履职,助力生态环境的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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