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下午,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诉兴仁县水务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法庭当庭宣判,确认被告兴仁县水务局对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兴仁县水务局对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违法堆放废渣、水土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继续依法履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自2013年3月兴仁县远程煤矿开采以来,兴仁县水务局多次对远程煤矿水土保持工作开展监督,发现远程煤矿在水土保持方面未严格按照贵州省水利厅的相关要求进行开采治理,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节坝河弃渣场及在杨家田、官家洞违法堆放废渣等违法行为,其中杨家田堆放废渣量为568038立方米、官家洞堆放废渣量为425936立方米。兴仁县水务局不仅未对远程煤矿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进行行政处罚,反而书面要求远程煤矿完善手续编报水土保持变更报告向贵州省水利厅报批。2016年12月23日,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向兴仁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远程煤矿违法行为。2017年1月18日,兴仁县水务局书面回复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对远程煤矿的环境违法行为,拟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9879480元的行政处罚,同月20日,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与兴仁县水务局召开座谈就落实检察建议提出意见,同月23日,兴仁县水务局向远程煤矿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远程煤矿在2017年2月10日前自行将弃渣清除。期限届满后,经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多次实地核查,远程煤矿仍未对堆放的废渣进行清除,兴仁县水务局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致使官家洞、杨家田处废渣中的煤矸石发生大规模自燃,同时释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导致周边区域植被严重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兴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兴仁县水务局怠于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行为,致使远程煤矿的环境违法行为持续,造成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的加剧,危害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
据悉,黔西南州水务系统50余人及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庭审旁听,被告兴仁县水务局局长亲自到庭应诉,在庭审中对兴仁县水务局怠于履职的行为真诚道歉,表示接受判决,并表态以后将严格依法履职,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这无疑是一堂针对水务系统的生动警示教育课,具有良好的教育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人类自我的生存质量,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彰显司法担当,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主动履职、充分履职。兴仁检察院立足全县工作实际,将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积极的作为,释放法治潜能,推进生态环保建设,扎实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生态环保检察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