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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累教不改 再犯罪三次进宫
2016-10-07    点击:[ ]  来源:晴隆县政法委  作者:陈伯海

 

近日,晴隆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毛某某两次入狱后因再次犯抢劫罪,被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在县城南街赌钱输光了,便寻找目标伺机抢劫。毛某某将目标锁定为驾驶客运三轮摩托的陈某某后,拦停了被害人的车,并要求送其到南街村养马站处。当摩托车行驶至没人处时,被告人便从后座上用手勒住被害人脖子,抢走了被害人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和放在车门上的一部手机,然后往附近的山坡上脱逃。经鉴定,毛某某抢劫的黄金项链和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534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毛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4年1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之规定,被告人毛某某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了抢劫罪,而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是累犯,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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